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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小区停车收益归属纠纷做出了判决,被要求返还75%的地面停车费给小区业委会。纠纷起因是某小区业委会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该归全体所有,而物业公司则认为这笔费用是其停车管理服务费。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业委会的诉求,认为小区规划的442个地面停车位和后期划线的车位都占用了小区的公共场地,因此产生的收益应归业主共有。
法院判定扣除25%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其余停车收益必须返还给。这样的判决为小区停车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促进了业主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了这一判决。
这一判决不仅关乎具体的小区停车收益问题,还对全国提供了很好的示范作用。近年来,随着居民私家车的增多,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和收益分配成为常见的矛盾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若无出售或出租等明确约定,应视为共有。福建这起案件再次强调了这一法律原则。应认识到,在管理小区公共区域时,必须依法合理收费,且收益的分配应透明公开。业主们也应积极参与小区管理,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和捍卫自身权益。整体来看,这一案件不仅为小区内的停车位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经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在法律下,朝着和谐共赢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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